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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近些年来,我国资产管理行业发展势头迅猛,短短十余年时间,资产管理资金规模便由人民币十万亿余元扩大至百万亿之巨。资产管理行业覆盖范围广阔,几乎渗透了所有金融子行业。在庞大的资金规模下,很多资管机构及管理人并没有足够的专业管理能力,而是依赖政策红利、忽视风险匹配与防范,“人为”埋下许多投资风险隐患。随着2018年《资管新规》的推出,刚性兑付被打破,大量资管产品相继因所投标的违约而产生逾期兑付现象,市场上俗称“暴雷”。“暴雷”产品中不乏知名金融机构身影,且资管产品中涉及管理人未尽勤勉尽职问题,甚至存在直接违反资管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的诉争案件数目也呈指数增长,即使头部机构也难逃未尽勤勉尽职而担责的境地。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条款对管理人勤勉尽职范围、标准及责任的认定并没有非常明确,相应的惩罚机制也不够严厉。这种情况下,资管合约对管理人相关权利义务的具体约定就变得十分重要。资管合约内容中若对资产管理人投资管理行为及违约责任有明晰的约定,更能杜绝资产管理人不当投资行为,相比同类其它产品,也可以降低资管产品的不当投资风险。本文通过将资管合约条款数据化后,运用数据分析的方法分析固收类资管产品中法律责任规定的明确程度(可追责性)与相应产品的投资风险的关系,以便更好地提示投资者如何进行有效的资产配置,帮助监管者更好地对资管行业进行良性引导与约束,辅助资管机构更好地做好内控、风控及投资流程管理,减少因管理人的不当行为而导致超出正常市场投资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最终实现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及推动社会资产的良性配置的目标。研究发现:(1)管理人权限受约束程度越大,产品投资风险越小;(2)信息披露约定要求越高,产品投资风险越小;(3)投资限制约定越严格,产品投资风险越小;(4)风险披露约定越充分,产品投资风险越小;(5)关联交易限制约定越严格,产品投资风险越小。同时,部分证据还支持:(6) 反映对管理权限制的产品持有人大会权力越大,产品投资风险越小;(7)逾期兑付情况越严重,产品投资风险越大;(8)产品成立时间越早,产品投资风险越大。此外,虽然数据并未直接支持以下研究假设,但是仍有证据表明,在特定条件下这些假设也有成立可能性,具体结论还需进一步研究确立:(9)机构背景风险等级越高,产品投资风险越大;(10)投资团队实力越强,产品投资风险越低;(11)违约责任越明确,产品投资风险越低。 这些研究结果显示,若资管产品合同约定更为明确、更具有可追责性、资产管理机构的内部控制越严谨高效,管理人能尽到勤勉尽职义务,预期风险及收益更为匹配,则固收类资管产品的投资风险相对较低、收益情况更符合预期。
ContributorsOuyang, Qun (Author) / Zhu, David (Thesis advisor) / Yan, Hong (Thesis advisor) / Kan, Rui (Committee member) /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Publisher)
Created2022